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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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人大機關一副主任8年受賄30餘萬獲刑6年|受賄


















青島人大機關一副主任8年受賄30餘萬獲刑6年|受賄






  本報青島3月29日訊(記者 周衍鵬) 曾任青島市人大機關農村工作室副主任的崔某,在市農委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銀行卡、購物卡超30餘萬元;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日前,經青島市兩級法院審理認為,崔某犯賄賂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記者瞭解到,2006年5月至2014年5月,崔某在先後擔任青島市農業委員會計財處處長、財審處處長、辦公室主任、總農藝師、青島市人大常委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室副主任期間,利用負責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政策建議;分管對外合作處、產業化處、果茶站的工作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的財物共計302600元。  案發後,崔某主動供述瞭司法機關不掌握的受賄事實,並通過親屬退繳贓款人民幣252600元。2014年12月,經嶗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崔某身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崔某系自首,積極退繳贓款,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最終,崔某因犯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依法沒收全部贓款。  一審宣判後,崔某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青島市中院審理認為,受賄罪的本質特征在於“權錢交易”,國傢工作人員隻要接受他人的請托並收受瞭請托人或代理人的財物,其行為即具備瞭這一特征。上訴人崔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瞭相關單位的財物,承諾瞭為他人謀取利益,則不論有無實際的謀取利益行為,均不影響對其受賄罪的認定。市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得當,遂作出維持原判的決定。(原標題:8年受賄30餘萬獲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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