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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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去年30名處級幹部離職 或為避免任職規避|證監會|離職


















證監會去年30名處級幹部離職 或為避免任職規避|證監會|離職






離職 漫畫  【宏觀·政策】證監會2014年30名處級幹部離職  學者建議規范涉密公務員的辭職行為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王紅茹︱北京報道  智聯招聘日前發佈的《2015春季人才流動分析報告》掀起瞭一場不大不小的波瀾。該報告數據顯示,今年2月25日至其後的三周時間內,全國范圍內有超過1萬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過該網站投遞出求職簡歷,跟2014年同期相比增幅達34%,位居跨界跳槽者中的“最活躍群體”。  在引發廣泛關註的同時,由於公務員特殊的身份和工作背景,其辭職下海行為也引發瞭不少爭議。  國傢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傢教授4月6日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表示,公務員辭職或下海是個人自由,但公務員是國傢公職人員,崗位是公共崗位,辭職以及二次就業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如果是安全部門的,辭職後想隨便到哪兒就業肯定不行。還有政策部門,到外國企業就業,還有可能涉嫌違紀違法。”據此,竹立傢建議,中央保密部門應盡快聯合國傢有關部門出臺相關配套措施,以保證這—要求落到實處。  證監會官員為何密集“下海”  在沸沸揚揚的公務員辭職聲浪中,證監會官員的離職最引人矚目。據媒體報道,2014年全年,證監會約有30名處級以上幹部離職,其中大多數投身市場機構。  2014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行部監管一處處長段濤從證監會離職,履新中德證券。段濤2002年進入中國證監會,他所在的監管一處負責主板和中小板IPO的非財務審核。  2014年底,大成基金發佈公告稱,自2014年11月26日起羅登攀擔任總經理職務。2009年至2012年,羅登攀曾任證監會規劃委專傢顧問委員、機構部創新處負責人,是國傢從海外引入人才的“千人計劃”的專傢。也是去年,證監會創新業務監管部副主任王歐到中投公司任專項投資部副總監。  媒體猜測,這些證監會官員趕在2015年之前密集離職,可能與證監會最新實施的“任職規避”規定有一定關聯。  2009年發佈的《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顯示,工作人員離職後,在規定期限內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回避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在監管對象中任職。據媒體報道,證監會已明確規定,從2015年開始,離職後到被監管對象任職的將嚴格執行三年規避期。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由於證監會的管理職位有限,晉升比較困難,下海到基金公司是為瞭謀得高薪職位。此次證監會發力收緊人員流動關口,官員們搶在“最後期限”選擇“下海”也在意料之中。對於近期幹部的離職現象,證監會主席肖鋼於今年年初在內部會議上坦言,從2014年主動離職的中青年幹部情況分析看,對他們的職業生涯發展關註不夠,是最重要的原因。  專傢呼籲為公務員辭職到外企工作制定規范  今年3月,一位從事反壟斷工作的中央機關公務員辭職,並跳槽至一傢從事反壟斷法律業務的外資律所,引發廣泛關註。盡管該律所對外稱,該官員任職隻是一個簡單正常的職務變動,但還是引發專傢的質疑。  “中央國傢機關作為政策制定部門,其公務人員辭職以後到外國公司就職確實是相當危險的一件事情,國外通常都會對此予以禁止。”竹立傢對《中國經濟周刊》透露,外國某些機構重點就是去挖這樣的背景深厚的人才。  竹立傢所言的“危險”跟公務員的涉密工作相關。  我國歷來高度重視保密工作,無論是《黨章》,還是《國傢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及《公務員法》,都對國傢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瞭嚴格的保密要求。對於公務員辭職,《公務員法》也做瞭相應的規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在涉及國傢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傢規定的脫密期限的不得辭去公職。  《保密法》規定:任用經管國傢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傢保密工作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審查批準。也因如此,國傢行政學院研究員胡仙芝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在這些職位工作的公務員掌握著國傢秘密,從維護國傢利益出發,在這些職位任職的公務員不得辭職,或雖然離開瞭這些職位,但不滿脫密期的,也不得辭職。  可是《公務員法》雖然規定瞭脫密期的要求,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現行的《保密法》中,對脫密期也缺乏具體的規定。  “國傢重要部門、重要崗位的公務員,去外國企業要有更加嚴格的規定。有的部門可以規定不允許去任職,甚至可以規定3年或5年的保密期。”竹立傢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我國現行關於涉密公務員辭職的規定還很不完善,有諸多細節沒有出臺。“比如哪個級別、類別的公務員可以到國內、國外公司或民營企業去,這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當然也沒有辦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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