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者或被終身禁入食品行業|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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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下簡稱“草案”),草案對違法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對情節嚴重的除保留吊銷許可證,增加瞭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責,對食品安全犯罪增加瞭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頒佈實施以來,食品安全形勢總體向好,但食品安全狀況依然嚴峻,這是該法首次進入法律修訂程序,擬通過修法途徑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科學完善的“餐桌污染治理體系”,力保民眾“舌尖上的安全”。 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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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違法經營者終身禁入食品行業 草案加大瞭對食品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並處最高為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對明知從事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主體,規定瞭最高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上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在討論草案時,李克強表示,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後,政府出動前所未有的警力,清剿問題奶粉和違法犯罪分子,結果因為當時的法律法規所限,很多違法犯罪分子隻付出瞭很低的成本。 “要讓違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價,”李克強說,“讓失職、瀆職人員受到躲不掉的懲處。”這為《食品安全法》的修訂明確方向:加大對違法經營者打擊力度。 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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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間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 草案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加大,在保留原有的10倍價款賠償的基礎上,增加瞭視具體情況可選擇損失的3倍賠償以及給消費者造成的間接損失賠償規定。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秘書長張以善表示,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如何讓消費者能夠迅速、及時得到補償,此次修訂草案在這方面有重大突破。 《食品安全法》規定,違法經營將被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此外還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害,還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10倍價款賠償。 該法施行以來,全國各地曾出現瞭多起運用“十倍賠償”規定成功索賠的案例,但專傢認為賠償力度還不能威懾違法犯罪分子。 “重打的同時,還需重賠,現行法律規定的賠償額度太低,起不到威懾的效果。”食品產業界人士表示,違法成本除瞭有嚴厲的刑事處罰外,能夠震懾大型強勢食品企業的經濟賠償規定非常重要。 草案新增內容 ●處罰: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責,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賠償:10倍價款賠償的基礎上,增加損失的3倍賠償及給予間接損失賠償 ●評測:增設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要求 ●監管:將質檢生產、工商流通、商務酒類及生豬屠宰環節交由食藥部門監管 ●網購: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第三方平臺先行賠付 ●溯源:建立食品和使用農產品追溯協作機制 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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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
擬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問題形勢嚴峻,建立有效的“盡職免責”機制和責任追溯管理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草案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和使用農產品追溯協作機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食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體系。 對於保健食品,草案補充規定其產品註冊和備案制度以及廣告審批制度。備受追捧的進口食品也將面臨嚴格監管。 根據2013年3月實施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傢工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被劃歸至國傢食藥監管總局。但在地方層面,這一職能劃轉至今沒有實現。 工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近日表示,去年6月份之前,食品這一塊,流通領域的安全監管在工商。劃轉後,全國還有70%的市和縣食品流通領域的監管歸工商部門。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表示,“修改應明確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他的職能和定位。法律中目前還沒明確。” 在健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等制度方面,草案中還提到,決策層將增設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要求。 專傢:違法廣告代言處罰力度更明確 近幾年,明星代言藥品、食品、保健品等敏感產品的虛假廣告屢屢發生。 吳景明認為,現行《食品安全法》已經規定對廣告代言人違法代言的民事處罰,但施行5年來,從未有人受到處罰,相關條款淪為空文。 “對於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應在分清責任性質的基礎上加大懲罰力度,明確隻要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應該追究其行政責任,沒收廣告代言費並處以罰款,並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代言任何商業廣告,對因代言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除行政處罰外還應同經營者一起對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吳景明建議。 本版文/記者溫如軍 (原標題:食品安全法今審議 實施5年後首次大修)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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