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

河北將強化對行政審批權力監督制約-行政審批-權力監督

河北將強化對行政審批權力監督制約|行政審批|權力監督

河北將強化對行政審批權力監督制約|行政審批|權力監督


  □本報通訊員 白志國 本報記者 劉常儉

  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與每個公民都密切相關,從準生證、身份證的辦理,到企業營業執照申領和商標的註冊,都離不瞭行政審批。

  “當前我省行政審批還存在設定主體混亂、門檻過低、項目繁雜、多頭審批、重復審批、自由裁量權過大、權責不一致等問題,‘暗箱操作’、‘權力尋租’、亂收費等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現象屢有發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馮志廣說,通過立法,規范對行政審批設定、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優化行政審批運行流程,強化行政審批權力監督制約,勢在必行。

  目前,《河北省行政審批管理監督條例(草案)》已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馮志廣說,經過廣泛征求意見,方方面面對這部由省人大常委會自主起草的法規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不少建議和意見,我們將認真研究論證修改,爭取早日進入二審程序。

  明確“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動態清理機制”

  行政審批清理是全省一項重要工作。當前,國傢層面開展行政審批清理工作,已廢止和下放瞭大量行政審批事項。省政府相應銜接、取消和下放瞭大量行政審批事項,取得瞭簡政放權的階段性成果。今後隨著實踐發展,與國傢簡政放權相銜接,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哪些行政審批需要保留,哪些需要廢止,仍然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調整。因此,有人認為,應明確建立行政審批動態清理機制,對行政審批事項依法清理、適時清理,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

  他們建議,在立法中規定,“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行“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設定行政審批應當堅持有利於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原則”,“凡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不得設定行政審批”,“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評估制度和動態清理機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根據清理結果作相應調整並重新公佈”。

  讓“非行政許可審批”無立足之地

  有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除機關內部人事、財務、外事審批外,其他審批事項都是行政許可。

  從實踐來看,大量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無法律法規依據,繞過行政許可法,有的是因為立法滯後而管理急需,有的則純粹是以非行政許可之名,行行政許可之實,堂而皇之大行其道,部門借以維護和增進利益、甚至滋生腐敗。這正是影響和制約我省發展環境的主要癥結之一。今年初,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清理全部“非行政許可審批”,確需保留的要通過法定程序調整為行政許可,其餘一律廢止,要堵住“偏門”,消除審批管理中的“灰色地帶”。近日,國務院專門出臺文件推動這項工作。

  他們認為,應在立法中明確規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須全部清理。這樣做,將使各種名目的所謂“非行政許可審批”毫無立足之地,有利於切實改進我省的發展環境。

  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收費形成的部門利益是導致行政審批過多過濫的一個根本原因。”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說。

  《行政許可法》規定,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實施行政審批可以收費的規定,如計量法規定計量器具檢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實施檢驗和辦理鑒定業務等可以收費。但實踐中各部門實施行政審批幾乎都在收費,沒有合法依據,而且過多過濫,有的甚至靠一項收費養活一個事業單位,背後形成很長的利益鏈條。

  為加強對實施行政審批收取費用的監管,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法律界人士建議,應在立法中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和對行政審批活動進行管理監督,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依法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審批所收取的費用,不得搞收支掛鉤。”“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實施行政審批依法收取費用的財政管理、審計監督情況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審批執法檢查。”

  此外,還要明確監察機關對實施行政審批的監察權,明確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違法設定行政審批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權,人大加強對政府及監察、法制工作的專項執法檢查和監督。對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些成功經驗,可視需要將比較成熟的上升為法規,同時在立法中有所為有所不為,為進一步深化改革預留空間。

(原標題:把行政審批權力裝進法制之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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